项目管理领域工硕与IPMP认证合作培养单位附件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1587次
 附件二
关于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
认证合作的实施细则
 
开展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合作,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和实用性,形成培养单位的品牌和质量意识;有利于引入行业评价和监督,形成相对比较独立和客观的社会评价机制;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我国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水平和声誉。
为完善和规范有关管理,根据项目管理领域资质认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工作原则
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合作,在评估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声誉、保质量”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有规可依,有据可循”的原则。
第二条  工作机制
1.总量控制机制
评估委员会将控制获得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合作资格的培养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全部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培养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并控制在60所以内,达到控制总额后,不再继续增加获得资质认证合作资格的培养单位数量,仅基于退出机制有空额后再进行增补申请。
2.退出增补机制
获得资质认证合作资格的培养单位必须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启动资质认证合作工作;在准入期(即五年)内至少独立开展两次认证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质量。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培养单位的合作资格在合作期满后将不获延续,且在合作期满后的三年内暂停再申请资格。
3.报告考评机制
获得资质认证合作资格的培养单位必须在获批后的第3年向评估委员会提交本单位开展资质认证合作工作的中期报告;在获批后的第5年向评估委员会提交本单位开展资质认证合作工作的总结报告。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将作为“退出增补机制”的重要评估材料。
第三条  工作步骤
1.全国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教育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代评估委员会向有关培养单位下发提交中期报告或总结报告的通知。
2.有关培养单位在提交期限内,按要求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电子版的中期报告或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开展资质认证合作的次数、人数、相关方(包括培养单位、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评估师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反映和建议,以及未来工作计划等材料,约为5号字体、单倍行距,不超过2页A4纸。
3.中国(双法)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暨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中国认证委员会负责综合考核中期报告或总结报告,并提交评估委员会考核意见。
4.评估委员会就提交总结报告的培养单位是否继续获得资质认证合作资格给出结论,并根据该结论明确未来一次资质认证合作申报工作的预批培养单位数量。
5.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秘书处负责向有关培养单位转发协作组通知,该通知将根据评估委员会的决定,启动未来一次资质认证合作的申报工作。
6.有关培养单位可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评估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给出答复。如培养单位不满意评估委员会的答复,可向教指委提出申诉,由教指委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