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IPMP(工程)第三期认证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1123次
各建筑业企业、各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者:
    面对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中国建筑业企业能否在国际建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在知识体系和管理能力上能否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和项目经理国际化水平是关键因素。因此,在全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增加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引进国际项目管理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标准,对提高中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和企业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价值。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简称CPMC)经IPMP中国认证委员会同意并授权负责IPMP中国建设行业的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培训与资质认证体系(简称IPMP(工程))是以国际项目管理协会《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标准》和中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基础,借鉴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和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的项目管理理论,建立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C-CPMBOK)”,以满足在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组织开展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的需要。
    IPMP是国际项目管理协会在全球推行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体系,分为四个等级,为了突出行业特点,使IPMP专业资质认证与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紧密结合,IPMP(工程)对已取得了IPMP资质认证证书的建筑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申请者均给予工程领域相应级别的参评资格。
取得: 
    ◤IPMP A级证书,可获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联盟 (ICPMU)推出的“国际杰出项目经理”称号。
   ◤IPMP B级证书,可优先获得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联盟(ICPMU)推出的“国际杰出项目经理”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表彰的“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参评资格。
  ◤IPMP C级证书,同时获得由CPMC颁发的国际工程项目经理证书,达到国内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要求,将是企业选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者也可优先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表彰的“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参评资格。
   ◤IPMP D级证书,获得CPMC颁发的国际(工程)项目专业培训证书,达到国内二级资质项目经理的要求,将是企业选聘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重要依据。

IPMP(工程)2003年第三期培训与考试认证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安排: 
    11月7日培训报到
    11月8日至11月13日考前培训
    11月15日参加全国统一笔试,16、17日进行面试与案例研讨地点:北京奥林匹克饭店(饭店总机010-62176688)
    注:认证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二、培训内容: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案例精讲、考前强化。
三、认证级别:
   IPMP C级 (认证的项目管理专家)
四、费用:(根据国际项目管理协会在华培训与认证收费标准确定)
    培训:培训费:2800元            教材资料费:100元
    认证:认证报名费:200元         C级认证费:2200元
五、证书
    1、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颁发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培训证书。
    2、参加IPMP认证考试合格后,分别由国际项目管理协会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联盟(ICPMU)颁发IPMP专业资质证书和国际(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在 IPMA和CPMC网站上公布,成为国际项目管理专家库中的项目管理专家,走遍全球即查即得。
六、已参加过我中心组织考前培训的学员由我中心统一安排并于11月7日到指定地点报到,进行免费考前辅导。
七、由于本次认证培训时间比较集中,参加人员较多,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务必将报名表于10月25日前传真回我中心,以便准备资料和安排食宿。
    报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A座601室
    邮编:100081          
    联系人:王昭、邵洁
    报名咨询电话:010-62147019 010-62172247转8020、8013
    传真:62172409      Email:xmglgj@263.net
    注:中国建协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将长期举办IPMP各级别的培训及认证班,有关IPMP(工程)培训认证背景资料及有关请随时登陆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查询。
    网址:Http://www.cpmchina.com

                                            中国建协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